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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48365365地区2018年度春耕期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行署办秘书科 2018-04-23 

      按照《黑龙江省2018年度春耕期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行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春耕期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重点对春耕期间农业用油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环节进行检查治理,建立当地政府负责、各部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区农业生产用油的有效供应和维护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严格治理。以城乡结合部、农村、高速公路沿线和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无证无照经营、非法储运、流动加油车、私设加油站(点)为重点环节,突出农业生产用油季节性特点,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油品违法行为,净化我区成品油市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与我区扫黑除恶斗争相结合,坚决查处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案件。
      (三)重视线索,依法查处。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辖区拉网式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有举报线索的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反馈。
      (四)定期巡查,督办落实。行署将组成专项检查组以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区)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自2018年4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4月1日-4月5日)。会议部署,印发工作方案,成立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区)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宣传整治内容,启动整治工作,并将本地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18年4月25日前报行署商务局。
      (二)整治阶段(4月5日-5月20日)。由各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具体工作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生产加工、批发企业开展全覆盖、无死角、拉网式清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撬装加油设施、流动经营加油车、非法储运油库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曝光典型案例,督促企业整改。
      (三)总结阶段(5月21日-31日)。各县(区)政府于5月20日前将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行署和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四、整治内容
      (一)在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调制并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二)将不合格成品油流入我区、违规经营非乙醇汽油的行为;
      (三)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擅自通过加油站(点)、储存网点、流动网点、撬装加油设施、流动加油车辆等销售成品油行为;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行为;
      (五)破坏、改装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加油机的行为;
      (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成品油运输的行为;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成品油的行为;
      (八)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经营的行为;
      (九)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在成品油经营中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十)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未安装散装汽油购销信息系统和未实名登记、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
      (十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擅自建设加油站、油库的行为;
      (十二)不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加油站、油库的行为;
      (十三)查处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及超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十四)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
      (一)商务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成品油的行为进行检查,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部门重点检查加油站是否存在无照、超范围经营成品油,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加油站点,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等行为,检查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
      (三)公安部门重点查处非法经营和销售伪劣成品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整治活动中妨碍公务违法行为。
      (四)质监部门重点检查加油站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负责对成品油生产、调制、储存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生产行为。
      (五)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加油站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对油库、加油站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环保部门重点检查加油站、内设加油站以及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检查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施改造等工作开展情况,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情况;依法查处不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检查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危险品运输车辆有无合法手续,危险品车辆驾驶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八)消防部门重点检查储油库、加油站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查处违反成品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九)国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偷逃税款和虚开发票等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手续不全问题。
      (十一)住建规划部门重点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施工建设问题。
      (十二)行署新闻办重点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并邀请媒体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组的新闻报道工作,同步发布专项整治成果,有针对性地定期发布曝光负面典型,回应社会关切,让政府的权威声音得到有效传播。
      (十三)行署法制办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部门职能界定不清、查处程序不明及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明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行署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行署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商务局担任,成员由行署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新闻办和法制办,地区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署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相互配合,统一行动。
      (二)精心组织。各县(区)要按照地区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任务分工,按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各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推广,真正使专项整治收到实效。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下指导。
      (三)加大宣传力度。地区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成果,曝光负面典型,形成声势,营造良好氛围。
      (四)畅通举报渠道。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做好有关咨询解答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形成有利于专项整治的社会环境。
      商务投诉举报电话:12312
      工商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质监投诉举报电话:12365
      环保投诉举报电话:12369
      税务投诉举报电话:12366
      消防投诉举报电话:96119
      国土投诉举报电话:12336
      公安投诉举报电话:110
      交通投诉举报电话:12328
      安监投诉举报电话:12350

    附件:地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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