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extra48365365
extra48365365地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行署办秘书科 2018-0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extra48365365地区范围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在落实专员(林管局局长)、县(区、林业局)长、乡(镇、场)长、村(股、段)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共同负责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三级包片制度,地级领导包县(区、林业局),处级领导包乡镇、林场,科级领导包村屯、林班、管护区。
各级包片领导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检查、指导、监督责任。进入防火期,各级包片领导应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指导防火工作。
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及“清明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各级包片领导和督导检查组应对责任区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
      县(区、林业局)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林业局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关系到我区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部门、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五条 extra48365365地区全区均为森林防火区,并按森林火险区划分标准和行政区划,把全区分为两类火险区和4个战区。
      一类火险区6个:塔河县(林业局)、呼玛县、松岭区(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加格达奇林业局;
      二类火险区5个:漠河县(西林吉林业局)、新林区(林业局)、呼中区(林业局)、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
      东部战区包括:呼玛县、十八站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
      南部战区包括:松岭区(林业局)、加格达奇林业局、加格达奇区;
      中部战区包括:塔河县(林业局)、新林区(林业局)、呼中区(林业局);
      北部战区包括:漠河县(西林吉林业局)、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
      extra48365365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战区火险区划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和布防兵力。

      第二章  森林防火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按照森林防火“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extra48365365地区(简称地区)设地、县(区、林业局)、乡(镇、林场)三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即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森林防火工作指标任务,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联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检查及森林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负责制定森林防火方案、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工作,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及网络信息。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森林火灾信息档案,做好森林火灾的保险、调查、评估工作。
      (六)编制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计划烧除工作。
      (七)负责专业队伍组织、训练、装备和保障工作。
      (八)负责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航空护林工作。
      第八条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为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应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内设机构可参照行署防火办设立。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林场)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县、区、林业局之间,乡镇与林场(管护区)之间,林权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农业用地管理单位(所有人)、生产专用公路使用单位之间应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
      跨界开发建设的旅游区、公园景区由开发单位负责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城镇、村屯、开发新区、工业园区、矿区等,应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森林防火责任。
      县(区、林业局)要加强对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测预报、林火扑救和区域防火指挥;自然保护区负责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防火期内,县(区、林业局)应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各自划定重点火险区,重点进行规划建设,重点部署防护力量,特殊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三条 extra48365365地区内实行战区联防、军地联防、协作单位联防及林农联防。
      联防单位间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定期召开联防工作会议,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联防协作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乡镇、林场、村屯应逐级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公正执勤、文明执法,做到24小时轮流值班,不得漏岗。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入山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登记。
      (二)对入山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阻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人员、机动车辆入山。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局批准,并向作业点派驻跟班作业人员,落实义务宣管员和“一盒火”等项制度,确保野外作业防火安全。
      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防火、公安、资源等部门成立“三清”工作组,采取有人机、无人机、舟船、车辆等形式,深入开展“三清”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无行为能力人员、吸烟人员、采集人员、捕鱼狩猎人员、野外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旅游度假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县(区、林业局)要根据气象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等要素,划分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高火险期内,根据不同的区域特点,采取延长巡护和瞭望时间,派驻靠前驻防队伍等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分类进行管理。
      国道、省道每5公里安排1名巡护人员;
      县道、乡道每3公里安排1名巡护人员;
      重要入山道口、主要支岔线和远山区应进行全装备巡护。
      巡护沿线应建设足够数量的巡护房,供巡护人员休息。
      第十八条 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成多种形式的检查组,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县(区、林业局)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应有以下重点:
      (一)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做到宣传教育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宣传教育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时段。
      (三)根据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短信、二维码、公众号等媒介和发放宣传单、宾馆饭店摆放提示卡等方式进行精准推送、精准宣传。
      (四)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应“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将机场、车站、客运站和宾馆作为对外来人员宣传教育的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效果。
      (五)森林防火部门要与旅游委、旅游公司、林内生产作业单位、农户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责任状》,落实宣传教育责任人。
      (六)要及时修缮、更新、增设森林防火宣传设施,林区公路每10公里应有1块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牌。
      (七)每年春、秋两个防火期都要入户进行宣传教育,与居民签定森林防火公约,与作业点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
      第二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制定森林防火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和教学讲义。及时开展不同层次的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
      培训以集中学习、现场观摩、视频网络教学和巡回授课为主,外出参观学习为辅的方式进行,做到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培训,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乡、镇、林场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保证森林防火培训经费,将培训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工作中,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县(区、林业局)要建立森林火灾报警联动机制,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通知相关单位作出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
      毗邻交界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相关县(区、林业局)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联防协议组织扑救,互通信息,相互配合。
      第二十四条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随时上报火场最新动态。
      发生火情30分钟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没有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报告时间迟于卫星热点监测时间、巡护飞机发现时间、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警时间,以及其他有充分依据证明未及时上报的一律视为迟报;2个小时内没有报告的,均视为瞒报。
      第二十五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调动扑火力量实施扑救。
      (一)坚持就近调兵原则,率先调动靠前驻防的专业扑救力量,及时处置初发火。
      (二)坚持调用精兵原则,首先调动本责任区专业扑救力量进行扑救,需要增援时,应及时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动全区专业扑救力量。
      (三)坚持专群同调原则,调动专业扑救力量时,应同时配属相应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火场清理看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首先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区、林业局)主要领导任前指指挥组织扑救。
      火灾发生地地级包片领导及所属四大战区地级指挥到达火场后接管指挥,县级前线指挥部整体升格为战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原县级前线指挥部人员为战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基础组成人员。
      根据林火扑救工作需要建立地级总前指,火场总前指设立后,战区前线指挥部自动升级为地级前线总指挥部。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林业局)对本辖区发生的山火,应研判火势,合理调动兵力,需要兵力增援时,应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由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实际情况,统筹调动扑火队伍增援,被调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命令,执行灭火任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地防指调动命令,根据各队伍驻防位置,分批次及时出动,并由处级领导带队,选择合理的运兵路线,保证兵力第一时间到达火场。
      各扑火队伍要服从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指挥。
      执行外援扑火任务的队伍,自带扑火装备以及三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林业局)负责。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区、林业局)无法提供后勤保障的,由地区协调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火场指挥员要根据上级森防指命令,结合火场实际情况,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安全,尽快扑灭林火。
      第二十九条  火场转入清理看守阶段时,扑火及清理看守队伍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火场前指应明确清理任务、落实清理单位和责任人。
      负责清理火场的队伍要严格按照火场前指的要求彻底清理火场,达到“三无”标准后,由前线指挥部组织验收,验收单应由前线指挥部指挥、清理单位责任人和验收人员共同签字。
      第三十条  各县(区、林业局)对本施业区内发生的山火全部清理完毕后由本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是否撤离,人员撤离前应报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有外援扑火队伍参加扑救的火场,清理任务结束,经前线指挥部验收组验收合格,并与火场施业区主管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经请示前线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外援队伍方可撤离。
      第三十一条  航空护林站应做好航空消防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飞行命令,做好计划申报、航空调度、航空管制、地面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飞行安全,充分发挥航空护林飞机作用。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火场,进行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森林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并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及时进行灾后评估,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重大森林火灾由地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三十四条  计划烧除工作主体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的施业区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划、审批、组织、实施,报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点烧前应详细制定计划,审批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点烧时应严格执行《extra48365365地区计划烧除规程》,由处级领导带队,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控制点烧,事后进行彻底清理,决不允许发生失火、跑火现象,否则严肃追责。

      第五章  预警监测与网络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制定当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制度,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息和雷击火易发潜势天气预报。 
      发生火灾时,对火场区域的重大转折性天气变化应及时准确预报,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气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机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督促检查各项预警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各地悬挂的预警信号旗应与当天发布的预警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地区气象局全面负责全区的人工增雨天气研判、作业准备工作,防火部门应配合,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保证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系统前端监控设备、网络传输、供电保障、视频监控管理等功能建设应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条 各县(区、林业局)要做好森林防火专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避免因城市改造、道路施工等原因损坏光纤线路,影响网络畅通。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林业局)要做好森林火险预警监测设施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及时采集上报森林火险因子数据信息。

      第六章  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按照“精兵、精装、精训”的发展思路,加强人员和装备管理,强化基础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全面实现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强化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专业队员业务素质、防扑火技能和安全避险能力。
      第四十四条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培训、训练、设施设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发挥专业队伍的骨干作用。
      第四十五条  县(区、林业局)要成立扑火快速反应中队,加强索、滑降和单兵训练,承担急、难、险、重防灭火任务,快速扑救初发森林火灾。
      防火期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必须实行集中住宿,始终处于临战状态。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保证在岗队员数量。
      专业队伍在防火期内应按照要求布防到指定驻勤地点,不得以班以上为单位成建制擅自离开驻勤地点。执行非扑火任务的,县(区、林业局)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必须报所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地区直属森林消防支队报行署防火办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区、林业局)要加大专业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和扑火装备投入力度,引进先进装备技术,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科技含量。
      第四十七条  县(区、林业局)应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设定各种演练科目,开展扑火实战演练,提高扑火指挥、通讯保障等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八条  县(区、林业局)要鼓励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与管护区经济发展活动,优先安排林业生产任务,多渠道增加队员收入,改善队员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稳定专业队伍。
      第四十九条  县(区、林业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流动机制,合理更新、更替新老专业队员,保证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第七章  林火通讯
      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通讯以无线通讯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建立三级通讯管理网络。网络建设应布局合理,通讯设备制式统一,网络节点和使用频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区、林业局)要加强通讯队伍建设和通讯人才的培养,组建10人左右的通讯小分队,负责防火通讯设备日常维护、火场通讯保障等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  县(区、林业局)要做好各种通讯设施设备、地理信息、远程通讯、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及时对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更新,保持各系统设备状态良好,坚持24小时值班,按时进行会晤。
      第五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通讯指挥车及通讯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随队伍赶赴火场,随车配备发电机、标绘系统、打印输出等相应设备,选择通讯最佳位置,建立火场通讯网络,发挥火场通讯中心的作用。
      扑救较大以上或较长时间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县(区、林业局)要及时向火场区域内中继台增设发电机及备用电源等设备,确保中继台的电力保障。
      火场通讯人员应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按要求在规定的火场通讯网络内使用通讯设备,做到有呼必应,杜绝无故不应答现象。
      第五十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应认真执行通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定)森林防火通讯应急保障预案,确保森林防火三级通讯网络畅通。

      第八章  保障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县(区、林业局)要建立后勤保障机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后勤保障预案,各部门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履行职责,有序启动扑火保障工作。
      第五十六条  县(区、林业局)要按照规定执行扑火储备金制度,储备充足的扑火装备、车辆机具、通讯器材、食品药品等扑火保障物资。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给养供应等相关的扑火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县(区、林业局)要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支出,并按照森林防火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投入。
      第五十八条  县(区、林业局)要应结合国家、省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森林防火规划,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实施、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区、林业局)应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六十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等设施设备应建档立卡,专用库房专人保管,完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在基层储备及配发的扑火机具和装备要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指挥部包括extra48365365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extra48365365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extra48365365范围内包括地区行署行政区域和extra48365365林业集团公司管理区域。
      第六十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的奖励与处罚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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