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extra48365365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 行署办秘书科 2018-04-23 
      多年来,各地、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心尽力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尽职尽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国土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国土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国土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遏制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7号)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国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国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构建常态化国土执法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对社会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审批、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全面落实“全员监管”、“全程监管”,通过完善土地、矿产招、拍、挂结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国土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应当及时移交国土执法监察部门组织查处,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机构,提高内部监管决策效果,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国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国土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防控,严格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对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坚持案件查处属地管辖原则,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强化日常执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协助支撑巡查等工作。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土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聘请监察专员、志愿者等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和违法举报微信平台等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要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和勘查开采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三)完善国土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要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做到解决在萌芽。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四)完善国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执法查处履职情况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上级直查、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公开责任追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涉地涉矿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有案不查的,要责令其查处或者挂牌督办,并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对违法多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要作为重点监管地区,督促其整改。要进一步完善国土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违法行为列入“国土违法记录单”,通过信用黑龙江诚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建立国土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国土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国土执法监管执行力,确保国土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研究国土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违法的措施。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交换有关国土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查处的国土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要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
      (六)建立国土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各县(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下发文件,组织协调国土、发展改革、林政资源、财政、水务、交通、住建、电力、银行、工商、环保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建立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超前介入,主动服务,常态化开展新建拟建项目统计摸底、跟踪服务和过程监管工作。要主动与发改等职能部门和住建、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地用矿单位进行沟通对接,摸清新建拟建项目底数,掌握项目进展,逐项目落实跟踪服务责任人,早服务、早提醒、早警示,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完善前期要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保障合理的国土资源需求,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
      (七)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协作共商机制,积极主动应对行政公益诉讼,全面促进生态国土、法治国土建设。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高检会〔2017〕4号)的各项要求,积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在法律原则和框架下,创新工作方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要紧密围绕公共利益的核心要义,协同检察机关厘清国土资源领域受案范围,确定追溯时效,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梳理排查执法履职过程易发生行政公益诉讼的风险点,列出风险清单,确保风险点预判到位、提醒到位、履职到位。要确定履职边界,针对违法案件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所有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要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引发矛盾纠纷。要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及时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防止因行政执法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八)强化与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协调联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执法和督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作战等工作机制,打出执法、督察的组合拳,发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各自优势,有效传导查处、整改压力,提高各县(区)政府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积极协助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整改落实。
      (九)健全和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把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等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加大执法监察相关测评指标,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执法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和支持。
      (十)完善国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国土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国土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国土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国土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地区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发现的国土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国土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建立和完善国土执法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执法监察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与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执法人员、经费、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装备到位,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要为执法监察人员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二、明确落实国土执法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是国土执法监管工作的主体。
      (二)政府各部门及司法、审判、检察机关是国土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单位。
      三、加强领导
       地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研究解决体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对各部门贯彻实施国土监管长效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成员单位:地区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住建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切实认识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确保体系建设卓有成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处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联合工作机制。
      (二)做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渠道,认真做好国土监管长效机制的宣传工作。切实让领导掌握、社会了解、群众知晓,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督,及时跟踪指导。地区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国土执法长效机制建设,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落实共同责任,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推动各地、各单位自觉履行共同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使我区国土资源监管体系真正落到实处。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监督举报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extra48365365地区行政公署主办 extra48365365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承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2327000040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532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457-2731200

黑公网安备 232722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