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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外事侨务口岸办公室
信息来源: 地区编委办 2017-05-03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口岸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外事、侨务、口岸和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或协助处理本地区的重大涉外事务,归口管理侨务、口岸和港澳事务工作。

    (二)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审核有关单位报请地委、行署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地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的申报事宜;在授权范围内,审核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负责正、副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审核和申报;为上述出国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三)按有关规定,对临时来访的外国记者进行管理;指导全区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区局、地直各部门和各级外事机构的外事业务。

    (四)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市区(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全区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辖区的边界事务,处理边境地区和口岸的涉外事宜;指导或参与边境会谈、会晤工作。

    (五)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六)开展涉侨宣传、文化交流、经济、科技合作和华文教育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其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

    (八)负责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事宜的审核、审批和对受捐款物使用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侨务工作。

    (九)承办全区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港澳记者来我区采访的申请报批和管理。

    (十)协调处理口岸各联检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督促全区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处理口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的严重违纪情况进行审查。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行署外事侨务口岸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外事侨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工作及海外重点人在国内眷属的工作;负责侨务信访工作;负责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邀请、接待工作;负责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全区侨民、侨属、侨眷的认定工作和侨情普查工作;负责全办业务综合协调工作和政务、事务、财务、人事、文秘、信访、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助办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

    (二)边境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边防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区边境管理工作,宣传落实《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负责边防涉外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做好军警民联防协调工作;负责全区边境、界务管理和边防、口岸涉外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保护国家标志和设施,做好国家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工作。

    (三)出国审批科

    负责全区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各县区局及地林直机关所属各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集中保管工作;负责全区涉外工作的领事业务;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检查出国纪律执行情况和出国工作情况。

    (四)对外联络科

    负责外国政府代表团组的来访以及外国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落实外国政府代表团来访联络任务,安排我区政府代表团出访的有关事宜;负责与有关国家建立友好城市工作;指导全区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促进对外民间经济、贸易、社会、教育、科技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举办演出和展览;负责我区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牵线搭桥、提供咨询、协调管理和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

    (五)口岸管理科

    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口岸各联检单位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联检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口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全区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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