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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行署国土资源局 2017-12-12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黑国土资发〔2017147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

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3)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级及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后,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不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的缴存管理方式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执行。 

二、方案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方案》。

(四)《方案》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审查

(一)省、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方案》由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方案》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三)评审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要求,在评审时限内,公平、公开、公正地组织评审。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四)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于每年1231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市(地)、县(市)的《方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台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9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30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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