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extra48365365地区关于促进林业碳汇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加强我区碳资产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extra48365365地区范围内的林业碳汇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核证签发的碳量以及碳金融衍生品。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和项目单位负责对碳资产实行共同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经过国家发改委核证签发碳量后,须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备案,才能上市交易。
第五条 项目单位碳量上市交易,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对交易全程跟踪监管。预成交前须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批准后,再行交易。
第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国家批准的交易所交易,不允许线下交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交易后,须将交易额50%的资金,在21个工作日内上缴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项目单位如需开发碳金融衍生品(包括林业CCER质押贷款),须报请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五章 碳资产保险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碳资产管理,做好项目的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森林生物防治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探索项目资产的商业保险,提高项目单位抗灾减灾能力,降低企业风险。
第六章 惩罚措施
第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 违规交易或未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批准自行交易的。
(二) 无故不上缴、不足额上缴或逾期上缴碳汇交易收入的。
(三) 其他违规行为或因人为因素造成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碳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